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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汀两人被判诈骗罪获刑 只因帮人支取诈骗款

时间:2017-06-07 16:00:28  来源:  作者:

被告人严进某、严林某为获取不义之财,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,仍然接受雇用,持雇用人交给的他人银行卡帮忙从自动柜员机支取诈骗所得钱款,结果却把自己送进了班房。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近日,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林某、严进某有期徒刑七年、六年十个月,并各处罚金6万元、3万元。

2015年6月初,家住广西宾阳县大桥镇的被告人严进某通过他人介绍与QQ诈骗集团成员赖某相识后,赖某联系被告人严进某为QQ诈骗集团利用他人信用卡支取诈骗款项,并允诺会给予相应报酬。诈骗集团诈骗成功后,赖某通知取款,被告人严进某遂邀被告人严林某一同实施,被告人严林某负责在自动柜员机取钱,被告人严进某负责拎袋在外接应。2015年6月8日、6月9日、7月29日,被告人严进某、严林某先后三次利用QQ诈骗集团给予的银行卡为QQ诈骗集团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诈骗赃款人民币233万余元,被告人严进某从中获取报酬1.2万元,被告人严林某从中获取报酬5.5万元。

2015年7月29日23时许30分许,被告人严进某、严林某被武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,并从被告人严进某处查扣作案用的银行信用卡51张、赃款438300元;从被告人严林某处查扣作案用的银行信用卡3张及从查扣的3张银行卡支取的被骗现金人民币49000元。长汀县公安局将上述赃款中的434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长汀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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